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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,保障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,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公共服务水平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和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条例,本条例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(以下简称事业单位)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考试、考察、录用等各个环节。
招聘计划
1、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,制定年度招聘计划,明确招聘岗位、人数、资格条件和考试考察方式等。
2、招聘计划应报请主管部门审核,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。
报名与资格审查
1、事业单位应在招聘计划批准后,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,明确报名时间、地点、方式等。
2、应聘人员应按照公告要求,如实填写报名表,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。
3、事业单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,核实其身份、学历、职称等情况,确保符合应聘条件。
考试与考察
1、事业单位应根据招聘计划组织考试,包括笔试、口试、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等形式。
2、考试内容应围绕应聘岗位的工作职责、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设计。
3、事业单位应对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考察,了解其政治表现、道德品质、业务能力等情况。
录用与待遇
1、事业单位应根据考试、考察结果,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,并公示7个工作日。
2、公示期满后,事业单位应与拟录用人员签订录用合同,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3、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,为录用人员提供相应的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。
监督与追责
1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招聘监督机制,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、透明。
2、对于违反招聘条例的行为,如虚假报名、舞弊行为等,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3、主管部门应对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,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。
附则
1、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2、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所有。